《民法典》为美好生活保驾护航业主知情权民事诉状模板
物业纠纷案纠纷事由多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纠纷因业主欠费而被物业公司追缴欠费的纠纷占了该类案件总量的95%以上。大多数业主之所以成被告,不是差钱,只是有事找物业物业不理我,我就等你来找我,想通过拖欠物业费来表达不满。
业主不愿意交物业费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房产商存在遗留问题,一些业主把情绪发泄到后续的物业服务上。有的则是因物业服务公司运作不规范,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不作为。如卫生清扫不到位、公共设施维护不及时、治安管理松散等,于是拒交物业费以示不满。现实中,一些业主能提供物业公司服务上的瑕疵证据,但有瑕疵也不属于不交费的正当理由,也只是质价不等,服务打折价格打折范围。业主以不满意为由拒交物业费,法律上对这一行为不支持。
有些“不作为”,法院是支持的
因不满物业服务,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也占到了一定比例,且呈逐年上涨趋势。比如,有的业主家中失窃(如电瓶车、现金等被盗)、楼上漏水找物业反映,物业不配合等,要求物业公司道歉或赔偿。这样的案例是有限的,业主不应以物业服务不完美作为申诉的理由。
物业诉讼业主基本是输,唯一例外的是行使知情权可获法院支持
业主享有知情权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五类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应当公开的内容,对上述法规、司法解释等等进行了整合,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区的物业公司利用小区的电梯、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进行经营,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物业公司没有主动公开的,业主有权要求其定期公开。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公示义务,原文如下: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委会报告。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如何监督实施?如果不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其法定的公示义务,或者说给个糊涂总账对业主而言应如何?应由哪个来纠正?投诉举报可以落实来整改不到位,或者不作为就要通过诉讼途径来寻求救济。
业主知情权民事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
被告:**物业公司,住所地*省*市*区*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在其物业服务期间内 小区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目供原告查阅复印;电梯维保合同、消防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配套用房出租合同、快递柜合同、共有场地出租合同、电梯广告合同等合同供原告查阅复印;自 年至 年期间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设施租金、广告费(含电梯、门禁、公共部位等广告等)、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账目及其资料凭证(含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具体资料)供原告复印查阅;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出租情况及停车位数量,停车费缴存票据和财务明细情况供原告复印查阅;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 小区 栋 室的业主,该小区由 开发建设。被告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于 年 月 日进入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对小区共有设施设备、场所具有维保义务。然而自被告进驻小区以来,在收取业主物业服务费后,消极服务,减少配备人员,降低服务成本开支,致使电梯和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停车秩序混乱、园区环境脏乱差,失盗现象频繁发生,极大地影响业主的生活环境。
同时被告未经业主同意,利用小区内的电梯、公共场地部位、道闸等设备设施收取广告和场地租金,完全无视业主安全和居住环境舒适美观。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告作为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被告作为物业企业,应向提供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现被告未经业主同意,设置广告和出租场地获取利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1年 月 日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简言之,就是业主有权知悉有关物业的信息,并可要求相关义务人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业主的知情权作为业主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业主行使其他权益的重要保障。那么,业主具体对哪些事项可以行使知情权呢?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当然享有共有部分收益的知情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也就是说,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以及业主自治组织的决议和相关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规划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信息,也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
再次,根据业主对物业享有的共同管理权,业主对物业共同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理论上,有关于共同管理权的事项都应在业主知情权范围之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作了补充规定,业主要求公布其他应当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法院也应予支持。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由此,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小区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民法典》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延续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尽管,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但当前,多数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是交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生活中,便常遇到就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
《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了关于共有部分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应该归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如果不公开、不分配公共收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据此,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的经营性活动,属于法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主张权利时,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向物业主张。
业主可向谁主张知情权?
业主不仅可以依法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知情权,也可以向掌握有关物业信息的物业服务公司主张。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
公开和公示小区里的营业执照
小区的建筑区域总平面图
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上岗书
小区的管理规约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投诉机制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计费、起止时间、价格举报电话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小区的公共区域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的收益明细
区域部位及设备设施的养护记录
设备设施的年检手续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的资料
供水供电单位委托收取的委托书、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小区的停车管理方案
人员配置、安保配置 巡逻记录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业主对物业满意度调查表、满意度的明细
相关部门的检查合格准许使用的文件
特种设备年检记录养护记录
消防合格巡视记录
24小时消控室有资格证人员工作记录
对公共区域的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养护记录
对外墙楼顶防水的养护记录
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情况
业主讨要5项核心知情权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
常规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按照每半年一次)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 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及车位处分情况; 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
尽管被告曾公开了部分信息,但不详尽,不能满足业主的知情权要求,正因为如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业主知情权知情权的范围可以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应当限于与业主共有相关的又涉及业主个人权利的情况。业主可以单独就知情权提起诉讼,也可能在提起的其他诉讼中涉及业主知情权,如业主撤销权纠纷中,可能涉及要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布其决定内容和有关程序等事项,只列业主撤销权纠纷案由即可。
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但根据“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不应仅仅局限于上述案例中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知情权的内容相关联,除业主委员会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包销人等都可成为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业主提起知情权诉讼选择被告时,应选择业主委员会以及所请求公布事项的实际负责人。
业主知情权的行使要及时
由于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业主委员会以相关资料因太长时间而灭失、客观上不能提供为由导致业主知情权不能实现。此外,业主请求查阅太久以前的资料,也可能因与业主当前利益关联已经减弱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变更为由难以获得支持。因此,建议业主密切关注应公开的资料,积极查阅,必要时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共收益,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取的经营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报告物业入驻后公共收益的历年收支情况,并在小区物业服务公示栏中公示。对于业委会组建后公共收益分配和去向,如果业主大会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物业公司必须单独列账,每年定期报告收支情况,并公示;如果业主大会决定由业委会自行管理的,物业公司应将公共收益余额移交业委会,业委会制订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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