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跨国犯罪的发展,犯罪人在一国犯罪而逃至其他国家被羁押的情形也属常事。但犯罪的从侦查至最终审判,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在此阶段,犯罪人需要一直被关押在司法机关,也就是我们所谓的“羁押”。国内对于羁押期限一直持可折抵原则,而如果羁押地点和服刑地点不属于同一法域,如何进行折抵、是否能够折抵,就引发了境外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问题。
(一)我国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规定

所谓羁押期限专指犯罪嫌疑人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两种强制措施之日至最终判决执行之日之间的时间。
在我国,羁押期限折抵的规则仅限于被剥夺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而对被判处财产刑、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不能折抵刑期。如我国《刑法》第41、44、47条分别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种刑罚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可以进行折抵,其中,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另《刑事诉讼法》第76条,将折抵期限延伸至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指定监视居住,其中,被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我国关于境外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规定
对于境外羁押期限能否折抵刑期,如何折抵刑期,我国立法上一直处于空白,至2021年6月17日颁布生效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网络***解释(二)》),才首次对“境外羁押、境内审判、境内服刑”的犯罪分子刑期予以折抵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对境外司法机关抓获并羁押的电信网络***犯罪嫌疑人,在境内接受审判的,境外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作为司法解释,其溯及效力,应当依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被境外羁押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但属于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也可进行刑期折抵;但对于已经审判终结、未进行境外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也就不再变动。
对于其适用范围,该司法解释仅针对网络***的境外羁押罪犯,但是否同样适用于构成其他罪名的罪犯呢?
对此问题,应将其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内进行解读。从《网络***解释(二)》中不免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境外羁押期限折抵刑期持肯定的态度,目前仅出台该罪名的境外羁押期限折抵规定,也是因该罪相比其他犯罪而言,多为跨国犯罪、被境外羁押的犯罪分子数量众多有关。
境外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规则具有其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在司法解释出台前,诸多国际条约均已经约定了境外羁押期限折抵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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