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时常会出现子女成年后“分家”一说,即将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并约定子女分别赡养父母。就如我们今天案例中的小王,小王和哥哥大王签订赡养父母协议,约定小王赡养母亲,老王赡养父亲,母亲去世前的所花费的全部费用由小王承担,父亲去世前的所花费的全部生活费用由哥哥大王承担。如今,父亲老王生病住院,哥哥大王要求弟弟小王支付一部分住院费。小王不同意,认为之前签订的赡养父母协议中已经约定了,父亲的全部花费由哥哥大王支付。
那么问题来了,子女之间签订的赡养老人协议是否有效呢?小王是否需要支付父亲的住院费呢?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也就是说案例中的小王和大王作为赡养人,可以就父母的赡养问题进行约定,但是首先需要征得父母的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违反父母意愿。如果父母没有同意,则赡养父母协议只能约束小王和大王兄弟两,其父母仍然有权向小王、大王主张赡养费。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大王经济条件降低,明显没有能力赡养父亲的,如果父亲向小王提出支付住院费的要求,则小王无法免除该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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