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2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小美与丈夫婚后感情一般,共生育三个子女。2008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5月,小美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即离家出走,仅在2012年春节回家短暂停留,给了丈夫1300元后又离家出走。这期间丈夫身患重病,一人带三个孩子艰难度日。由于小美拒绝抚养三个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以遗弃罪判处小美有期徒刑1年。2016年3月,小美起诉要求离婚,其夫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

法理分析:本案是关于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案中,小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已达到“情节恶劣”,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的小美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准予离婚时,小美理应赔偿其丈夫的损失。当然,数额不一定是30万元,具体由法院综合各种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之规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损害赔偿请求则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司法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2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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