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七部分:
(1)交通事故时间与地点
(2)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4)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5)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6)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7)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复核的程序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分别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如果是现场制作的,应当场送达当事人;如果不是现场制作的,则应当在制作后3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除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还可以申请摘录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有异议的,则可以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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