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违约责任(民法典合同无效的情形)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管辖合同为:

1.购销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

4.货物运输合同;

5.供水,电,气合同;

6.仓储合同;

7.财产租赁合同;

8.借款融资合同;

9.保险合同;

10.技术贸易合同;

11.其他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制定修改合同的管理办法;

2.核查本公司范围内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上级主管。

经济合同法违约责任(民法典合同无效的情形)

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 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财务部,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 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

第九条 合同事务主管协同经办人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 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 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合同事务主管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 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 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财务部保存,经手人留存合同复印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

第十六条 合同事务主管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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