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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