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害怕被制裁而逃走。一般情况下畏罪潜逃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也不是量刑的情节(潜逃期间继续违法犯罪的除外),一般不作量刑或从重处罚的依据。但潜逃后自首的依法还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还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在公安机关查获之前由于害怕被判刑会选择畏罪潜逃,那么畏罪潜逃的意思是什么,可以从字面上理解,本质上是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刑法本身是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能够及时回头,主动自首的,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畏罪潜逃的意思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一、畏罪潜逃的意思
犯罪后害怕被制裁而逃走。 畏罪:犯了罪怕被制裁。
出 处:郭沫若《吕不韦与秦王政的批判》:“方士侯生、卢生等骗了始皇几年,畏罪潜逃。”
二、通缉的相关规定
(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通缉对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捕获犯罪嫌疑人,打击和制止犯罪,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在实践中,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2.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已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4.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5.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6.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自首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而设置的,在量刑上面对待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反,如果犯罪分子畏罪潜逃的话,在某些犯罪构成上是会加重处罚的,同时,公安机关还可能会发布通缉令,古语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所在在一时冲动犯罪之后应当及时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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