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案件中,这些农民急于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却没有程序和渠道,供其向法庭陈述意见。以致于他们不得不采用,到法院信访的方式,才能向法官提出不应没收的请求和理由。
如果,该案的审理在“解释”后施行,至少在程序上,会给这些农民提供更多的诉讼程序和权利。而法庭在审理中,也有足够的程序性法律依据,对涉案船舶的处理,进行审查、认定。
甚至在对一审判决不服时,“涉案财产处理错误”,也将成为二审审查的重要内容。
因此,“解释”修改、增加的规定,从侦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面,赋予了被告人、案外人及辩护人大量的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的同时,维护被告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解释”的规定,对拓展辩护律师的法律服务范围、辩护思路、辩护方法等方面,都会带来较大影响。
对此,辩护律师应当适时调整提供辩护法律服务的理念、方法与技能。
一是,在刑事法律服务的范围上,可以将对被告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保护,作为与为当事人定罪量刑辩护相并列的,另一专门的法律服务内容。
辩护律师除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外,还可以与委托人就合法财产保护作专门的约定,从而拓展传统刑事辩护的法律服务范围,甚至可以尝试民事案件委托的相关约定内容。
二是,在辩护工作的方法上,辩护律师在会见、阅卷、形成辩护思路、撰写辩护意见时,要将原有的为被告人定罪量刑辩护的单一思路,转变为同时进行被告人涉案财产保护的二元思维。
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辩护律师在会见、阅卷等辩护工作的各环节,既要了解、分析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也要了解、分析与涉案财产处理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要高度关注、详细分析,涉案财产及其孳息的查封、扣押情况,以及财产的来源和权属情况,并需根据案情及委托人需要,就涉案财产的处理,提出专门的辩护意见。
三是,在辩护工作的策略上,辩护律师要善于运用“解释”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综合开展定罪量刑辩护与涉案财产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主动就涉案财产处理问题,了解检察机关的处理建议,并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甚至可以考虑在认罪认罚案件,也将财产保护问题作为与检察机关协商的内容之一。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更是要高度重视,对涉案财产的辩护。
辩护律师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以及法庭审理时的发问、质证、法庭辩论等各环节,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方面进行充分辩护外,还需注意就涉案财产处理问题,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并可将定罪量刑辩护与涉案财产辩护相结合,提出综合性辩护意见,为法庭最终的认定,提供多方面思路。
甚至是对二审、再审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的执行环节,也要对涉案财物,给予高度关注。
一是,因为涉案财产处理的正确与否,已经成为二审、再审环节的重要审查内容。
二是,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判决不同,即便在执行环节,就财产问题,辩护人仍然可以主动发挥作用。
还是以前述涉黑案件的辩护为例。
尽管案件审理当时,“解释“尚未出台。但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仍然将涉案财产的处理,作为了辩护的重要内容,就被告人被查封房产的来源、权属情况,作了详细的调查和区分,并依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对部分财产进行了“应属合法财产,不应予以没收”的分析和论证。
在案件宣判后的执行阶段,辩护律师继续向执行机构,提出关于财产的辩护意见,并成功申请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中,我们对涉案财产问题,发表了意见,请求执行机关区别合法与非法财产,保护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以及被告人家属需要的生活必需财产。
最终,我们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部分认可,为被告人保留了部分合法财产。
所以,“解释”关于涉案财产处理的规定,实际上拓宽了刑辩律师的辩护空间,但这更需要我们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包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知识,以及高超的法律服务技能,才能使用好“解释”赋予的诉讼权利,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司法理念在不断发展,刑辩律师当顺势而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