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作为中华民族重要发祥地之一,辖域内拥有大量历史文化遗存和深厚历史底蕴,本应让人感到自豪,但却有人利欲熏心,盯***“老祖宗”留下的遗产。
近日,经过禹州市法院一审、许昌中院二审,被告人王某台、王某锋、王某卫等8人盗掘古文化遗址、***一案作出终审判决,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一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台等8人均为禹州市浅井镇人。2020年夏天,王某台经边某卿支持、介绍,与被告人王某乾面议合谋后,租用王某乾位于禹州市浅井镇某村的承包地,用来盗掘“扒村窑址”的古瓷片,从中非法牟利。
2020年秋收玉米后,按照先前约定,王某乾遂将自家田地闲置不种,便于让王某台在其位于“扒村窑址”的田地上盗挖瓷片。
(一审现场)
自2020年农历腊月起,王某台伙同王某锋、王某卫、董某军、王某会、边某超多次在王某乾的承包地中盗掘扒村古瓷窑遗址,且盗坑数量多、深度大,将所盗挖出的大量古瓷片贩卖于他人,从中非法牟利。期间,王某台等人将摔碎的现代工艺品“梅瓶”利用进行复原粘贴,部分复原后谎称出土文物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赃款五人均分。
2021年元宵节后,王某台等人在盗掘之时被群众举报,当即逃离现场。见到事情败露,王某台等5人先后投案自首,王某乾、边某卿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
(一审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锋、王某卫、王某台、董某军、边某超、王某会结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造成古文化遗址遭到严重破坏;被告人王某乾、边某卿明知他人欲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的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审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本案中,被告人的盗掘行为均发生在“扒村窑址”古文化遗址确定的保护范围之内,且造成古文化遗址严重破坏,该种情形的犯罪行为起点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判决体现了决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的决心和信心,任何公民都应遵纪守法,自觉保护文物。
阅读延伸
“扒村窑址”系***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应时代为“宋至元”,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禹州市扒村瓷窑遗址重点发现的有宋元时期的白底黑花瓷、印花瓷,白瓷、钧瓷、天目瓷和宋三彩,属于民间瓷文化,反映了当时人类工匠的智慧和制瓷艺术,在中国瓷文化中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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