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居住在上海的某旧城区,现在这一旧城区面临改造。范先生与征收方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征收方作出了补偿决定,为范先生提供了安置房。但是范先生认为,确定的安置房源不符合法律规定,遗漏了补偿内容,故诉至法院维权,但是败诉了。今天律师结合范先生的情况,来给大家讲讲征地方确定合理、合法的补偿安置房源的一般方法。
由于范先生的房屋在上海,因此需要参照《上海市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根据《细则》的规定,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选择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安置的权利。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的数量和户型面积要求等实际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程序中未在改建地段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就近地段选择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结合房屋征收补偿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源的匹配程度,以及当地对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安置方案等因素,选择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房屋进行安置。
在范先生的案件中,征收方根据上海市有关对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和增加保障补贴的规定,在计算被征收房屋居住部分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等补偿、补贴后,以上海市奉贤区配套商品房予以安置,安置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市场价值也明显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相应未认定建筑面积补贴、装潢补贴、搬迁补助、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补助、补贴。这一补偿和安置的安排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权,因此是合理的,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范先生所说的安置房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虽然范先生的这一情况所参照的是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但我们也能因此总结出一些关于补偿安置房的选定标准。总之,所谓的“就近安置”并不是只考虑位置是否临近旧城区,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最终达到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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