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是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消费者推销产品,说明了经营主体的企业性质。在我国从事直销的企业需要申请并经过审批,《直销管理条例》对从事直销的企业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比如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这些条件,在一定层面上,也是为了提高企业进行直销领域的门槛,在直销申办环节,就防止出现传销人员混水摸鱼或是滥竽充数的情况。
直销员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体现了直销与传销非常明显的区别——直接与间接。传销往往是间接的,而直销是直接的,销售人员直接与最终的消费者进行交易,没有中间环节,这也正是为什么会有直销这种经营方式的重要原因,直销可以减少产品的中间环节,降低产品成本。而传销实际是违反商业规律的,层层设立的中间环节,反而会增加产品的销售成本,这是不符合商业逻辑的。
最后还有一个关键词,推销产品。直销的最终目的,是销售产品,而不是拉人头。这也是传销与直销本质的区别。传销并不是希望通过好的产品来获利,传销或者没有产品,或者产品只是一个名义,其获利的方式,来源于不同人员发展的下线,而不是通过产品本身来创造价值。而直销是要销售产品,只是销售方式与传统企业通过批发、零售的销售渠道来销售产品不同,它省去了中间环节,是销售方式的不同,但其利润仍然来自于产品本身创造的价值。
单层次直销,直销人员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依赖个人业绩计酬,而多层次直销基于参与人员上下线之间的连带关系,上线依据发展下线的数量及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不论多层次模式是否以销售实际商品为目的,其拉人头、发展下线建立层级的营销模式,在我国属于《禁止传销条例》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因此,只要形式上存在拉人头建立层级的运营模式在我国一律为法律禁止,排除在正规直销经营活动之外属于违法行为。
对未经审批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便从事 “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根据其情节,可追究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而对擅自开展 “团队计酬式”的多层次销售活动的持牌企业及个人,其行为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依照 《禁止传销条例》和 《直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性质上无需上升到犯罪行为来处理。
四、微商与传销的关系
微商是指通过微信、微博、QQ 等网络媒体,利用推广宣传的手段进行线上产品销售,以达到获取一定利润为目的,从而促进产品交易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改变了传统的通过中间商(比如线下的超市)来销售产品,而是通过网络平台或是自建网站来销售产品。
我们所说的微商,法律上叫做“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19 年 1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微商纳入经营者范围。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和壮大的,尤其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微商为代表的移动终端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微商队伍逐渐壮大。与此同时,微商偏离商业本质的现象也不断出现,产品缺陷、虚假宣传、***等问题开始屡禁不止,微商涉嫌传销的案例屡见不鲜。
目前微商行业存在三种主流的经营模式:一种为 C2C 模式(Customer-to-Customer),即即微商中的个人与个人间电子商务的模式,经营者为自然人,即所谓的“草根经济”;另一种为 B2C 模式(Business-to-Customer),即微商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商业模式;第三种为 B2C2C(C2C2C)模式,即微商企业通过中间个人经营商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商业模式。
当前微商主要采用 B2C2C多级代理的多级销售模式,级别越高,进货折扣力度越大,赚取差价越多。微商代理是通过品牌商找一级总代,由一级总代往下,发展二级代理,赚取二级代理拿货的差价,以此类推,前面的一定赚的比后面的多,所以上级一般会通过这种方式鼓励下级尽早成为代理,然后发展次级代理,每个层级代理拿货价格不一样,赚层级差价的收入远大于直接销售收入,一级级地发展下去。这些代理商最终形成一个微商圈子,称为“微商团”。这种层级性类似于非法传销的“金字塔结构”,但仍存在本质区别。
微商招收代理通常是借助微信朋友圈进行关系扩散,一些传销团伙趁机潜入,在介绍微商入行时采用欺诈的手段,夸大产品的性能,伪造订单和转账收入,开启炫富模式,这些都极有可能 是传销的陷阱。
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价格应与商品价值相符合,无论线上还是线下,这都是不可违反的规律。当前微商通常发展多级代理,拿货越多,代理层级越高,有些代理们甚至要拿货一万以上。先把产品价格定得虚高,和基础价格拉开空挡,然后在这空挡之间进行分级代理,一级给一级留一定的空间,例如一盒成本几十块的面膜售价上百元甚至上千元。于是,产品的价格和它实际的价值之间会有很大的差距,造成价格体系的混乱,便涉嫌传销之虞。
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判断微商与非法传销以盈利模式为界定主流方向,“入门费”、是否依托产品服务、是否具有完善的退货保障制度等视角,同上述直销与传销的界定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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