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建议修改为:公司会计账簿设置,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对公司资产,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修改理由:公司为了满足不同的会计准则体系,除了法定的会计账簿,可以设立多套账簿,其中有一套账簿是符合法定要求,同时其他账簿合法合规就可以。
对同样一笔业务,目前不同会计准则口径不一样,税务口径也不一样,这样的话,有些企业可能为了满足境内境外报表编制或税务报税要求,平行设立多套账簿。
另外,从会计角度来说,有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某些情况,可能形式山不在公司名下的资产,会计上是可以确认为公司资产的,那么,只要不违反相关法规,这是登记在个人账户名下有可能也是可以的。(现代社会的交易非常复杂,未来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 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建议:
增加对“各公司及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 各公司及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股东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
这里是刺破公司面纱,各公司本身还是有限责任,承担责任还是有限的,那就要有责任股东来承担责任。 这里应该是“各公司及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股东”
第221条 公司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前,不得分配利润。
修改建议:
公司简易减资后,经过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之后,才能分配利润,或者没有超过三个完整年度,但分配利润之后的净资产,不得低于减资前的注册资本。
理由:
现有条款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但草案的规定很荒唐,存在严重问题。 举个例子,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减到900万,弥补了100万亏损,那么未来法定公积金要累计超过800万才能分红;但如果注册资本从1000万减到200万,未来法定公积金只要累计超过200万就能分红。
另外,建议《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全部修改为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一方面和会计报表项目保持一致。另外,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表述,不是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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