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2010年从地方院校直接招收的士官战友咨询,问他退役后能选择由***安排工作吗?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选择由***安排工作?这个问题,要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具体分析。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依据此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役期虽然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行后退出现役的,可以选择由***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
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规定4种情形的,可以选择由***安排工作。
这4种情形分别是: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是烈士子女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也就是说,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如想转业,需要实际服役满12年。
综上所述,结合战友自身的情况,以政策条文来讲,可以选择由***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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