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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发明专利让他减刑
南昌中院对一重大立功的社区矫正对象裁定减刑
2021年12月28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昌市社区矫正执法支队提请的社区矫正对象邹某某减刑一案,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邹某某是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群原总经理,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南昌市社区矫正执法支队认为其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司法所矫正期间,能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汇报情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表现良好,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变焦光学系统、摄像头模组及终端设备2项发明专利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对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九个月。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发表出庭意见,同意提请机关建议。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独立完成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2项发明专利,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最终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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