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73条规定(刑诉法的有关讲解)

●控申部门办理控告检察机关办案违法案件,不再限于控告本院办案违法案件。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违法,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控申部门应当依法接收。

●控申部门办理控告检察机关办案违法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官负责。

刑诉法第73条规定(刑诉法的有关讲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行为违法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笔者对控申部门办理该类案件涉及到的主要问题作一探讨。

第一,关于控申部门的办案职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6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由此明确,控申部门直接办理控告检察机关办案违法案件,刑检等部门办理控告其他司法机关办案违法案件。与此同时,该款内容还删除了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75条第二款规定中“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办理”的内容,即控申部门办理控告检察机关办案违法案件,不再限于控告本院办案违法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控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继续申诉或者控告的,也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

第二,关于需要监督的主要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控申部门办理控告检察机关办案违法案件,重点监督办案检察机关是否存在以下五种违法行为:一是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决定、执行、变更、撤销方面都有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要求。如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办案检察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期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即属办案行为违法。二是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办案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如果拒不退还、违法没收、变相没收保证金的,属于办案行为违法。三是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一款规定,办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如果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属于办案行为违法。四是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77条第三款规定,办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在三日内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在撤销案件时对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财物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属于办案行为违法。五是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5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办案检察机关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控申部门也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第三,关于控申部门受理案件后的分流。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违法,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控申部门应当依法接收。经审查,如系控告检察机关办案违法,属于本院管辖,并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控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审查办理;如系控告其他司法机关办案违法,属于本院管辖,并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移送刑检等部门审查办理。司法实务中需注意:一是控申部门要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7个工作日内的程序回复和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二是该类控告案件的来源不限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控告,还包括上级院交办、转办,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转办,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转交等,控申部门均应依法受理和审查办理。三是刑事诉讼法第117条所在的位置虽然是“侦查”一章,但该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有依法监督的必要,不能以诉讼不在侦查阶段为由拒绝受理。四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5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未向办案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案检察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其直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上级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办案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第四,关于审查办理的具体要求。控申部门办理控告检察机关办案违法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官负责。工作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调查方案,在不影响办案部门正常办案活动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如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控告人的意见,询问证人,调取、查询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录音录像及案卷材料等。二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6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控告检察机关办案违法案件,控申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应撰写案件调查报告。三是经依法调查,对不存在控告反映的违法行为的,书面答复控告人。如查明本院或者下一级检察机关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后,通知本院办案部门或者下一级检察机关予以纠正;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四是扎实抓好纠正意见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跟踪督办。如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在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解除。五是在审查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答复控告人,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实现良好办案效果,避免引发新的信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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