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确定适当的刑罚。那通常影响量刑的情节包括哪些呢?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后的哪些情节影响犯罪量刑?这些问题,下文为您解答。
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判决主要是在处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罪,也就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性;二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量刑,也就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具体确定判处刑期等。
《刑法》61条规定,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决定刑罚一般原则是,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做出判处。《刑法》62条规定,行为人具有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刑法》63条规定,行为人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从轻和减轻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分:司法机关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还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具有从轻情节,量刑一般偏低,但是不低于五年;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减轻的情节,量刑可以在五年以下做出判决。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主要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经过对《刑法》总论的梳理,量刑情节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况有:
1.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七条)
2.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七之一条)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
4.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九条)
5. 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条)
6. 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一条)
7. 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二条)
8.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
9.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10.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七条)
11. 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
12. 教唆犯,在被教唆人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九条)
13. 对于自首的(包括视为自首的行为人)行为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有自首,但是如实供述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
14. 对于立功的行为人,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的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
酌定的量刑情节是指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由司法机关在司法实务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会酌情考量的情节。张明楷教授称:酌情的量刑情节不可能类型化,凡是能影响不法、责任的轻重,或者能够说明预防必要性大小的事实,都可能成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以及司法实务总结了几类常见的酌情情节:
1.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4. 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5. 行为人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是否为初犯等;
定罪量刑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两个重要工作内容,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不仅要重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重罪还是轻罪,同 时也要在行为人的量刑情节,特别是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情节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只有这样,辩护工作才是完整和精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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