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多少年(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无证驾驶他人车辆,撞人后逃离事故现场,导致被害人遭遇二次碾压身亡,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王某系某石材加工厂员工,因自己的摩托车出现故障,故王某驾驶加工厂内运送板材所用的面包车(车主系雇主张某某)上下班,但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2021年10月15日18时45分许,王某驾驶制动系性能不合格的上述面包车与步行过马路的鲁某某发生碰撞,致使鲁某某当场倒于机动车道内,王某下车查看后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且驾车逃离事故现场。18时46分许,叶某、刘某某先后驾车行驶至事发地点,因未及时发现倒地的鲁某某,其两车右侧车轮辗轧鲁某某而过。后鲁某某因胸腹脏器及肢体严重损伤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次日,王某为逃避侦查,联系货车将事故车辆运至偏僻村落某汽修厂,修好后将该车放至二手车市场销售。该案发生后,交警大队成立专案组,历经11日终将王某抓获归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害人死亡的时间节点及由哪起事故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对案件深入研究,反复查看事发地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并详细咨询法医,但仍无法确定被害人由哪起事故导致死亡。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王某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车主张某某认为其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张某某未妥善管理车辆,使无证的王某得以驾驶该车,且车辆制动不良,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多少年(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第一次事故中,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中,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的义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刘某某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时正值晚高峰,路段车流量较大,王某将被害人弃于机动车道内不管不顾,行为恶劣,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张某某所有的车辆制动不良,且对车辆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按王某赔偿数额的30%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涉案三车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王某承担。

宣判后,张某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将其应承担的赔偿款交至长清法院,履行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报警处理,千万不可一走了之,任何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法律追制裁的行为都是徒劳的!

车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机动车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不应任由他人使用,出借机动车时应确保车辆性能合格,核实驾驶人驾驶资格等注意义务,切莫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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