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俗称为“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审查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对于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有规范的起诉状、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且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当场决定受理。同时可以转入多元化解程序,如行政协议、行政补偿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出具调解书,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立案后转入审理程序。
第二种情形,对于起诉人的起诉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起诉状不规范、缺少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起诉人补正,补正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立案。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立案。起诉人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10日内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种情形,对于当场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先接收起诉人的诉讼材料,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7日内仍不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先予立案。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向起诉人退还起诉材料并做出说明,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复议前置类案件。如行政行为侵犯已经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纳税等案件,当事人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二是超过起诉期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经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其他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告知起诉人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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