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全市户籍窗口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优化政务营商环境,强化社会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省、市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及便民措施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
办理事项
1
申报居住登记
2
出具居住登记凭证
3
申领居住证
4
居住证签注
5
换(补)领居住证
6
居住证变更
7
居住证绿色通道(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审核,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准)
二
手续时限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公民申领居住证或签注、换、补领居住证的,依据《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石政发〔2016〕69号)及市公安局“关于开通居住证绿色通道的通知”之规定,分类按条件提供相关手续。
1
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2
公民申请出具居住登记凭证的,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居住登记信息进行调查,信息属实的出具凭证。
3
公民申请居住证绿色通道,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4
对提供材料不规范齐全的,应详细告知当事人所需材料,确保二次办结;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三
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暂不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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