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常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必看内容:追赶小偷、抢夺犯等犯罪分子导致其受伤甚至死亡究竟需要承担责任吗?
当我们遭遇扒窃、入户盗窃等盗窃行为,遭遇到不法分子的抢劫,抢夺,遭遇到他人不法伤害时,为了避免损失,或控制扭送犯罪分子至公安机关,在追赶犯罪分子过程中,造成犯罪分子受伤甚至死亡的我们需要承担责任吗?这个问题是大家可能会经常遇到的,在回答这个问题之间,让我们先讨论一下,公民的人身权利、合法财产主要由谁保护?自身财产或人身受到侵犯,法律是否允许私力自卫或自我救济所遭遇到的不法侵害?等问题。
公民的人身权利、合法财产主要由谁保护?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通过以上我们可知,公民的人身权利、合法财产财物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有保护公民人身及合法财产权的义务,可是当公民的人身或合法财产受到侵犯时,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比如遇到小偷偷东西,或是遭到他人非法伤害时,如果情况紧急,自己能不能采取自卫的形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面对实施盗窃、抢夺、抢劫等财产侵权,或面对故意伤害等人身侵害,法律是否允许私力救济呢?
自身财产或人身受到侵犯,法律是否允许私力自卫或自我救济所遭遇到的不法侵害?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法律是允许公民遭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私力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当受到不法侵害公民能不能追赶嫌疑人,或扣押其作案工具或财物呢?
从朴素的道德认知和社会准则和行为价值尺度来考虑,小偷偷了东西或违法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失主受害者或群众为了降低损失协助有关部门抓获犯罪分子是肯定能够追的,我们再从刑诉法和民法两个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所以扭送小偷等犯罪分子至公安机关,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其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民法典尚未施行,但是对于当前具有明显的指导导意义。
可见,面对不法侵害,从刑诉法角度允许公民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控制犯罪分子扭送至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一方面保护了自己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打击了犯罪,民法上国家允许公民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只要立即报警或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就被允许。法律允许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实行私力救济的,无论是刑法上的“自卫”还是民法上的“自助”,只要手段适当,都是允许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将控制、扭送行为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不要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尽量避免以暴力方式对小偷等犯罪分子造成人身伤害,并且注意不要将小偷人身陷入较大的风险中后继续相逼,如地势较为危险的悬崖、高楼等,毕竟小偷等犯罪分子作为人的生命权也应当高于一般的财产权。
了解了只要是非特殊情况下,对于犯罪分子可以追也可以抓,甚至可以扣留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或有关物品,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一下,公民在追赶或控制嫌疑人过程之中导致的嫌疑人受伤甚至死亡的该不该承担责任?
追赶小偷或抢劫犯至犯罪嫌疑人受伤需承担责任吗
关于这个内容,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根据实际情况均有不同。比如《厦门日报》11月11日A07在《追小偷致其身亡,失主无奈被起诉》一文报道:“本报漳州讯 (特派记者 黄树金 通讯员 杨海林 张毅)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引起网民巨大热议和舆论反弹,福建检察机关随后后回复表示,该案正在审查中,但是后来的结果笔者也并未在媒体报道中所见。
再如据华声在线2020-06-12 10:07:00在《追小偷致其受伤要赔偿? 法院:守法者不用为别人违法行为买单》一文中报道:“开车追小偷致其受伤,该不该赔偿,小偷起诉失主和保险公司索赔17万遭驳回 法院:守法者不用为别人违法行为买单小偷偷走摩托车,被失主开车追赶时两车撞上,小偷受伤。小偷出狱后,把失主及小车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7万多元。而该案一审法院判赔11万元,双方不服上诉。6月11日上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守法者不用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买单,失主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具有过错,驳回付某全部诉讼请求。还有一些案例,如: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嫌疑人逃跑,交警追赶导致违法分子造成车祸的,部分认定交警的责任。
根据2017年01月24日 13:43 广州日报在《水果摊主追赶推打小偷致小偷死亡 二审获刑2年》一文中报道:“眼见着自家摊上的一个榴莲被偷,水果商贩谭某紧追小偷不放,在追到小偷后,他用手打了对方面部,见小偷丢下榴莲后要开溜,又推了对方背部一下,之后小偷倒地不起,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下午,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认定谭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2年。二审法院认为谭某的行为与许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谭某过失致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对谭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每个案例各异,所以众多司法审判实务虽有所不同,但都基于一个准则:“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如果有伤害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则要承担因此由此而引起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只要在追赶小偷等犯罪分子的过程之中,没有故意造成对方受到伤害的主观意图,也没有过失责任,就属正当防卫。比如,抓住小偷之后,由于小偷进行了言语上的侵犯,或是小偷有逃跑的意图,或是为了***治小偷,而对小偷进行殴打,造成了伤害的,明显属于防卫过当或涉嫌故意伤害。
笔者认为:追赶小偷等犯罪分子,造成伤害等后果的,到底有没有责任?归根到底是看对“有没有故意和有没有过失”的认定。如果有主观伤害故意,或是有过度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犯罪嫌疑人受到伤害的,或是由于追赶行为属于先行行为从而产生了救助义务而没有救治导致结果发生的,一般来说就需承担因此而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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