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建飞
灵宝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韩冰
案件回顾
20年以前,刘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从“小李”手中买下了一把改装过的发令***和50颗子弹。2021年7月,有群众举报刘某某家中私藏***支,公安机关遂在刘某某家中查获上述***支及子弹。虽经调查,但“小李”真实身份无法确定。1月21日,灵宝市法院以非法持有***支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刘某某构成非法储存***支罪。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形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储存”***支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支的来源不合法,依然为其存放。“小李”在矿山上把改装过的***支、子弹以300元卖给刘某某,这是非法买卖***支。刘某某从“小李”手中购买该***支后存放家中,就是“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支而为其存放”。因此,刘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储存***支。
第二种观点认为:
刘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支罪。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持有”***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支的行为。首先,刘某某不具备配***资格。其次,“小李”身份未明,其是否有配***资格,所售***支是通过何种渠道获得的,其买卖***支的行为是否非法,这些情况目前无法查明,即没有证据证实刘某某主观上明知其所存放的***支的来源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
说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非法储存***支罪和非法持有***支罪的区别
犯罪主体方面
非法储存***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非法持有***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主观明知方面
非法存储***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存放的***支是他人通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四种非法途径所得的;
非法持有***支罪没有这样的要求。
***支来源方面
非法储存***支罪中***支来源可以查明,且来源构成独立的犯罪;
非法持有***支罪中***支来源一般无法查清或者***支来源不构成独立犯罪。
量刑起点方面
非法存储***支罪是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归在一起,作为一个选择性罪名,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
而非法持有***支罪是持有型犯罪,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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