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一项商品房装修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罗某,罗某遂招用了邹某到工地为其粉刷墙面,邹某在该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摔下,造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捌级。2016年,邹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包该工程的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伤赔偿款138127.80元,建筑公司则认为,他们并没有与邹某签订劳动合同,邹某系由罗某招用而非公司直接招录,与公司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其工资也不是由公司进行发放,而是由罗某进行支付,公司无需向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该工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公司是否需要向邹某支付工伤赔偿款?
解析:
1、该工人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答案是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最显著的区别与其他雇佣关系的特点是,人身依附性,隶属性,存在领导与被领导,上下级等严密的组织美系,且其形式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需以书面形式签订;建筑工人与公司之间只构成雇佣关系,建筑工人只提供劳务,由包工头支付工资,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人身关系。
2、既然没有劳动关系,那是不是不需要承担工伤的赔偿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虽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谓用工主体贵任,就包括了劳动用工里形成的工资支付 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因此该企业应当对工人邹某承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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