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我国的国际化日趋加深,我国参与了众多国际工程的承包,这也意味着,有更多的中国工人被派遣到国外工作。如果这期间发生了劳动纠纷,怎么去认定劳动关系呢?
二、法律分析: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因此,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采取以下方式招工:1、以国内公司名义招工,但要求劳动人与国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2、以国外分支机构名义直接招工。
因为外国企业不具备直接从我国招用员工的资格,也不能直接与我国公民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上述情况下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应由国内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其承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实践中,涉外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的认定,多从招工主体、海外工程承包主体、案涉公司之间的关联等角度分析。
三、相关法律、法规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3、《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文字:韩文正
编辑:杜安
如有错误,烦请指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