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实施细则解读)

私家车2020年12月保险到期,2021年1月续保时,为什么保险公司要求缴纳两年的车船税?近日,多位车主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留言,表示对如此收费不理解。对此,武汉市税务局作了详细回复,相关部门对湖北地区2020年车险自动延长一个月。因此,原2020年12月保险到期车辆,车险顺延至2021年1月,造成该部分车辆未缴纳2020年度的车船税,所以在2021年1月续保缴纳2021年度的车船税时,一并补缴2020年度的税款,并不是多缴或重复缴纳。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实施细则解读)

市民李先生称,他的私家车保险2020年12月11日到期,保险公司通知说保险可以延期一个月,也就是到2021年1月11日。前两天李先生准备买保险,保险公司业务员报价显示,代收两年的车船税共720元。

李先生表示,车船税以往都是一年一缴,为何今年续保要缴纳两年?是车船税缴纳政策有变化吗?李先生对此不理解。

市民彭先生也咨询同样的问题。彭先生称,原计划2020年12月底续保商险,结果因为保险赠送1个月,到2021年1月才可以续保,车船税由商险代缴,业务员说要缴纳两年的车船税,不知道是否合理。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了解到,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报缴车船税。因此,2021年1月,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为2021年度的税款。

原2020年12月保险到期车辆,在2021年1月续保时,为什么要缴纳两年的车船税?对此,武汉市税务局回复表示,由于受***防控影响,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省人民***出台相关文件,对湖北地区2020年车险自动延长一个月。因此,原2020年12月保险到期车辆,车险顺延至2021年1月,造成该部分车辆未缴纳2020年度的车船税。为方便纳税人补缴2020年度车船税,车主可在办理2021年续保时,一并缴纳2020年度税款。

武汉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在车险未延期的情况下,某车主于2020年12月25日车险到期续保,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则当日购买的车险有效期:2020.12.25—2021.12.24;但当日代收的车船税为:2020.1.1—2020.12.31;车险延长一个月后,该车辆顺延至2021年1月25日到期续保,仍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则当日购买车险的有效期:2021.1.25—2022.1.24,但当日代收的车船税为:2021.1.1—2021.12.31。由于该车2020年度的车船税尚未缴纳,所以在2021年1月续保缴纳2021年度的车船税时,一并补缴2020年度的税款。

武汉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工作人员表示,补缴2020年度的车船税,主要涉及2020年12月保险到期的车辆,车船税不会多缴、重复缴,请各位司机朋友宽心。2020年度车船税补缴问题,属于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的延迟申报,纳税人可在2021年度投保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一并代收2020、2021两个年度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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