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中小学老师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强奸定性不存在问题,因为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性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性侵幼女,不仅仅是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侵犯(实际上幼女并没有充分的性意识,法律不认为她们有性承诺权,而是予以特殊保护),更会对幼女的身体和心理带来极大的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此犯罪典型案例,也是希望以此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权益犯罪,使得有侵害企图的人认识到自己要承担的后果从而不欲实施侵害行为,对已经实施了轻微侵害行为的,使他们放弃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同时,提高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使更多未成年人免受侵害,也是发布此典型案例的目的之一。
当前我国儿童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依旧时有发生,但已经引起最高法的高度关注。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保护学生不受侵害,但是张某某却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女童身心健康,所以必须依法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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