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关系是什么意思(新型契约关系的特点)

合作合同、合作协议、合伙协议等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合同法》直接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实务中这个问题往往被忽略了。

合同法律关系有契约法律关系和共同法律关系之分。契约关系以双方当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即有要约,有承诺,合同成立。共同法律关系由多数人对同一内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一般以开会表决决议的方式形成。

契约关系是什么意思(新型契约关系的特点)

契约关系与共同关系的合同内容是有区别的。契约关系的内容体现的是合同双方的交易,意思表示是对立的,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互相咬合,一方不履行义务直接影响另一方权利的实现,例如,买卖合同关系,一方获得货物,另一方获得金钱。共同关系的内容是合作,为完成共同合同目标,各方密切协作,当事人之间没有相互对待的给付义务,其权利、义务方向是一致的,具有单向性,例如,联营合同关系、投资合作协议。

合作合同属于共同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应当依据合作合同的基本属性处理,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规范的主要是契约合同关系,《合同法》对合同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了规定,有些原理与共同合同是相同的,可以适用。但契约合同与共同合同法律关系也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加以区分。例如,针对契约关系,鼓励交易,促进经济流转,对解除合同的限制相对较严。而针对合作合同,由于合作主体需要相互协调与配合,将不愿继续合作的主体捆绑在一起,对合作目标的实现不利,故一般允许合作方提前解约或中途退出合作,但对因其退出造成的损失,退出方应当予以赔偿。

共同合同或者合作合同的规定,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中,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的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共同合同关系或者合作关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的联营合同,也属于合作合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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