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
以上情形有几点需要注意:第(一)种情形中是鉴定人不具备资质,而不是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第(二)种情形是程序严重违法,一般违法不算;第(三)种情形是鉴定意见要达到明显依据不足。 以上几点可以看出,申请重新鉴定难度是不小的。
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马双艳律师解析:
鉴定机构可以重新鉴定的两种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鉴定机构可以接受重新鉴定的四种情形,有两条是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情形是不一致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鉴定机构可以接受重新鉴定的情形,并非是法官应当接受重新鉴定的情形,用于拓宽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当一份鉴定意见对你方不利,说服法官重新鉴定,是鉴定意见质证所要达到的一个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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