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07月12日第6版
3.法院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信——叶某诉汤某、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采信。如果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或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或责任划分有误,则不论当事人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法院仍可不予采纳事故认定书结论,而以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4年4月28日
4.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李某诉郭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来源:河南法院网 2014年01月02日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