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有关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规定)

澎湃特约评论员 吴俊

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其中有专门章节涉及“深化检律良性互动”,明确提出:尊重、支持律师履职,最高检连续两年会商司法部、全国律协,四级检察院同步落实。从严监督纠正执法司法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1770件,同比上升84.8%。全面试点律师互联网阅卷,查阅案卷一次也不用跑。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活动,既是在运用专业技能,更是在行使执业权利,尤其是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会见权、阅卷权、收集证据的权利、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等。律师的执业权利跟公证、仲裁类似,属于国家权力社会化的产物。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往往意味着对公权力尤其是司法权的监督、约束,律师是国家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只有保障律师执业活动的专业性及其专业活动的有效性,律师才能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力量,才能去捍卫司法的公正和法治的权威。

事实上,中央和地方一直致力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根据笔者的不完全检索,提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文件,不少于200部。至少早在2000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就联合颁行过《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中央层面最近的权威性文件,是2015年两高三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还发布了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涉及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权、发表意见权等。

这次,在惜字如金中的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专门章节详述“尊重、支持律师履职”,体现了检察机关和律师同为“法律共同体”的袍泽之谊,而从严监督纠正执法司法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1770件,体现了最高检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动真格、下力气、求实效。

不过,一年内监督纠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案件,竟然高达1770件,甚至同比上升84.8%,还是让人感到吃惊。但是,从律师群体普遍的执业感受而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仍旧缺乏“稳定预期”,上述监督数据也从侧面显示,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现象仍旧较为普遍。因此,笔者认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仍旧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保障措施不能成为“稻草人”,必须要有硬约束、强措施。

一是提升保障的及时性。现有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缺乏细化的程序性规定,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被侵犯往往具有救济的急迫性。因此,应该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快速反应机制,第一时间处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

二是进一步细化律师执业权利的清单。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被侵犯的另一个原因是权利内容的不明确。个别公权力机关往往以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为由,不认可律师的权利。从法理上,律师执业权利不属于公权力,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不是律师权利的边界,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执业行为,都应该得到保障。

例如,律师有权向嫌疑人核实证据,有权让当事人查阅以及持有所有的案卷材料,通信内容不应该设审查,有权让嫌疑人知晓辩护意见;法院在开庭的时候不能屏蔽网络,应该保障律师的网络通讯权;律师在会见时,有权自行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有权携带和使用电脑进行会见等。

三是进一步清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一方面国家颁行了很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另一方面很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并未得到清理。恰恰是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在实务中执行得很好。

例如,有的地方律师协会曾规定,只要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就要向律师协会报备。这属于增加律师执业负担的要求,并且导向上是不支持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有关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规定)

四是强化律师人身权和人身自由保障机制。实践中,律师因为依法执业而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应该从制度上明确,律师的执业行为,如果存在违法乃至犯罪的嫌疑,应该由律师协会进行前置调查和行业处置,未经行业前置处理不得进行法律处理。由此,才能从机制上彻底根除律师依法执业遭报复的危险。

五是落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追责机制。实际上,公权力部门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是渎职和滥权行为,应该受到党纪政纪乃至法律的制裁,包括受到检察部门的监督和纠正。只有强化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追责机制,执法人员人才会慎用自己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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