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机的管理及使用规定)

为维护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以及铜仁市人民***下发的《铜仁凤凰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铜仁凤凰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和“低慢小”航空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乡镇有阿拉营镇、廖家桥镇、落潮井乡、山江镇、都里乡、千工坪乡、腊尔山镇、木里乡、茶田镇、大兴镇、盘信镇、牛郎镇、正大乡、云场坪镇、和平乡、川硐镇、滑石乡、碧江区、大兴高新区等行政区域。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铜仁凤凰机场批准,在机场净空范围内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

(二)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四)焚烧产生大重烟务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三、在铜仁凤凰机场净空区域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铜仁凤凰机场净空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五、凡在铜仁凤凰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提前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铜仁凤凰机场和公安机关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七、鼓励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的违法飞行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机的管理及使用规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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