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哪些(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

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最高法教你一招轻松解决!

导读: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这样的问题,在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申请信息公开的部门没有进行答复,于是我们复议到上级机关,上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我们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但该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任何答复,此时,很多人就不知道该如何进行继续维权了,去法院起诉该机关行政不作为?

复议决定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哪些(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6861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这样的认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被申请人作为复议机关的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履行复议决定。所谓“履行”是指采取措施,实施复议决定的内容。复议被申请人履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其法定职责,且行政机关是上级领导下级,即使复议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不同意见,亦应先行按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办理,然后再以合适的方式(如报告、请示等)向上级表示不同意见,不可以采取置之不理或者故意违背的态度。

另外,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所谓“不履行”是指复议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执行复议决定或者不予理睬复议决定的内容,仍然按照自己的原来意愿去办理,或者仍然坚持其原来的行政行为;所谓“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则是指复议被申请人坚持自己的意见不立即采取措施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无正当理由延缓履行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可以依照该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如果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的,复议申请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说法:行政机关是上级领导下级,复议机关是复议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其作出发复议决定,复议被申请人有义务依法履行。另外,如复议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复议决定之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作出不诉讼也不履行的行为。而令人深思的是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下级机关公然“对抗”上级机关,拒绝履行其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有内部的***罚机制,如没有,复议决定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从最高法裁判宗旨来看,如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首先我们需要做到是向复议机关或有关机关申请督促,如复议机关或有关机关不进行督促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法院不给立案,那又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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