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辩护词无罪(刑事案件优秀辩护词无罪辩护)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做无罪辩护,可从多方面入手,其中因果关系证明是一种选择。

按照诉讼证明要求,在证明过程中,对案件的证明应当具有排他性,即证明结论具有唯一性,在对事实的综合认定上,结论应当是唯一的,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如果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指控的犯罪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条件,就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辩护词无罪(刑事案件优秀辩护词无罪辩护)

因此,在故意伤害罪中,就可以通过“不能排除被害人系其他原因受伤的合理怀疑”辩点开展辩护。当然,该辩点之下的判例数量较多,要证明达到此标准确实有一定难度,不过,也表明,由此标准切入寻找辩点进行辩护,成功概率将会大大提升。在实践中,被害人伤情无法排除其他致伤原因,有陈旧伤的可能,被害人自己摔伤的可能,多被告人时由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的可能等,此种合理怀疑占绝大多数。

在(2017)鄂01刑终1119号马某故意伤害二审案中,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上诉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不能排除詹某在被马某拽倒之前,在与他人的扭打中致伤,也不能排除在第二次倒地时致伤的合理怀疑,请求宣告马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对被害人詹某致伤方式推断的鉴定意见认为,詹某的外踝骨折征象与其所述受伤经过相一致,但该鉴定意见只是一种推断,是法医的经验判断,不具有唯一的可能性。同时,视听资料显示詹某被马某拽倒前后,有与他人扭打及被人绊倒的情形,并与他人有多次肢体接触。不能排除詹某在被马某拽倒之前已在打斗中致伤的合理怀疑,亦不能排除其在拉劝其子过程中致伤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①“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詹某所受轻伤系马某行为导致的唯一结论。故其辩护人的前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某将詹某抱摔倒地致其左腓骨远端骨折的轻伤后果,这一认定证据不足,不予确认,依法应当宣告上诉人马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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