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小美辩称: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孩子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大提称小美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二人共同生活居住期间一致决定由小美生育孩子,孩子出生后户口跟随小美,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同时,小美同样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孩子由小美十月怀胎分娩孕育,她与孩子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且孩子尚小,更需要小美的哺育和陪伴;而大提跟孩子并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既不是孩子的母亲亦不是孩子的父亲。
湖里法院经审理查明 ——
大提与小美原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小美于2019年12月在厦门某医院生育一女丫丫,丫丫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小美,未记载父亲信息。根据大提与小美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大提亦无证据证明其与小美存在代孕协议。
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大提的,精子是购买的;丫丫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小美孕育分娩;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小美带离住处并与其共同生活至今。
那么
大提与丫丫是否存在
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
诉讼期间,大提向法院申请对其与丫丫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对此,小美表示双方已对丫丫的出生方式进行了确认,其亦认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大提提供,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同时孩子尚且年幼并与其共同居住在外地,亦无法配合进行鉴定。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提与小美作为同性伴侣,购买精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生命的行为非我国法律所允许,虽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大提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小美孕育分娩,但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大提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大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且丫丫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母亲为小美。因此,大提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丫丫由小美孕育分娩,出生后一直由小美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由小美继续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法院判决: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大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已提出上诉,目前本案尚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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