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盗窃案
辩护词
审判员:
陕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X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依法为被告人吴某提供法律援助。本所指派XX律师承办此案,依法担任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全面研究了本案全部卷宗,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吴某,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被告人吴某被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吴某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1.被告人吴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吴某尚未年满18周岁,故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建议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吴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此后的审查起诉阶段,亦能如实交代全案事实。《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故建议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具有坦白情节的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手机价值仅仅为792元,金额相对较小,且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失主。除此之外被告人吴某再未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害,也未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故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吴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简单,主观恶性不深。
根据在案材料,被告人吴某在本案案发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也从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可见其一贯表现良好,从无劣迹。此次确系初犯、偶犯,且情节较轻,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此次盗窃,系因为在网吧上网时,偶然发现他人睡着而临时起意将其手机拿走,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供自己使用。故其行为并非事前预谋,其与社会上一些“惯偷”、“惯盗”有着明显的区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综上,被告人吴某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人民法院贯彻“教育为主,***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结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吴某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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