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最新规定(土地使用权不摊销的情形)

请问

老师,我们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为了建造厂房,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缴纳的契税如何入账?土地如何摊销?后续土地款是否也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复:

1. 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 缴纳的契税也是计入成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 购买的土地用于厂房建设在摊销时计入:在建工程-厂房,最终是结转为固定资产,单独设置“累计摊销”科目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

4. 可以按照土地证上的使用年限来分期摊销,于取得的当月开始摊销就可以。

5. 不管你购买的土地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后续的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参考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五、 无形资产的摊销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规定: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参考三

苏州国税2011年度所得税政策解答汇总:

某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按30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现企业希望调整为按10年摊销,能否调整?如何调整?

答:按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该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期限为30年,因此其在2006年应按30年摊销。新税法后,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据此,该项无形资产应继续按30年摊销。

国有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最新规定(土地使用权不摊销的情形)

参考四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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