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权利概述
国籍与公民 |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我国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 。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1)申请人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2)本人自愿。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本人定居在中国;有其他正当理由。 |
二、权利义务概述
平等权 | 1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2平等权的基本内容:第一、平等不是均等。第二、禁止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第三、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并不冲突,并不绝对排斥差别对待。 |
政治权利和自由 |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与他人隐私。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2)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3)我国对集会、游行、示威采取申请和许可制。 |
宗教信仰自由 | 1公民有信教与否的自由,信哪个宗教、教派的自由,信教时间上的自由; 2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人身自由 | 1狭义人身自由: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生命权:生命权主体是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4住宅权,公民住宅不受非法搜查、侵入。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 |
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 1财产权、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劳动、受教育既是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3劳动者的休息权。4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公民的基本义务 |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 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法纳税。纳税平等与公平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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