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有哪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本案中,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发布化机编(2015)27号《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规定化州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由化州市国土资源局(现为化州市自然资源局)承担。依据该规定,化州市***自上述文件发布之日起不再具有土地登记的行政职权,其职权已由化州市自然资源局承担。董凌峰2016年起诉请求撤销化州市***2013年颁发的土地证,应以继续行使登记职责的化州市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化州市***已非适格被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凌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化州市人民***。

法定代表人邓泽友,市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化州市广州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白鸠垌山背第七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董凌峰,社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化州市广东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白鸠垌村山背第八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董庚隆,社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黄志强。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哪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

一审第三人茂名市蚕业技术推广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怡,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董凌峰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化州市人民***(以下简称化州市***)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凌峰以一、二审法院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本案中,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发布化机编(2015)27号《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规定化州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由化州市国土资源局(现为化州市自然资源局)承担。依据该规定,化州市***自上述文件发布之日起不再具有土地登记的行政职权,其职权已由化州市自然资源局承担。董凌峰2016年起诉请求撤销化州市***2013年颁发的土地证,应以继续行使登记职责的化州市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化州市***已非适格被告。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董凌峰拒绝将本案被告变更为化州市自然资源局,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董凌峰的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董凌峰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董凌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董凌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李光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邓画文

书记员闫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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