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解释看似有道理,但是这里面有前提条件和限制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为合法有效:一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制定过程需履行民主程序,三是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不合法,以此为依据开除员工自然也就不合法。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为“严重”?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既然是违反规章制度,就需要由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行为加以明确。也就是说,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员工泄露工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从目前的司法裁判来看,很多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员工泄露工资或打听同事工资,尚未达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度,因此认定企业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不少劳动法专家看来,只有在企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员工泄露工资或者打听同事工资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下,企业据此开除员工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合法解除。具体到小郑这个案例,企业需举证证明小郑是故意泄露工资的,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诚然,企业实名薪酬保密制度本身并不违法,而且可以用来减少员工之间因薪水差异而产生矛盾、相互攀比而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有利于企业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岗位,灵活决定薪金水平。但薪酬保密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也可能侵犯劳动者权益,制造不公平甚至成为分配不公的遮羞布。
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可以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但不能滥用,不能动辄以泄露工资为由开除员工,否则不仅可能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有损企业的形象。当然,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还是希望企业能够主动调整内部管理制度,在对个人工资保密的同时,实行薪酬体系公开,做到薪酬制度、等级、标准公开公正,让劳动者工资拿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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