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设游戏室名义设置赌博场所获刑
赣州法院网讯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开设赌场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郭某自2013年始在上犹经营“某某游戏室”。2017年7月,被告人郭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游戏室内设置摆放了14台具有上下分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8年2月,上犹公安民警在日常巡查时当场查获扣押该14台游戏机,并传唤被告人郭某到案调查,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认定,上述14台游戏机系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2018年3月,被告人郭某向公安机关缴纳罚没款20万元。2018年3月,上述14台赌博机被公安机关集中统一销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辩称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郭某设置赌博机14台,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能积极退缴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开设赌场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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