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杰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俊杰,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工作以来,通过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业务领域:重大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与风险防控,金融借款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执行案件。联系方式:1318894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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