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宛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全玉伟做客华山帮帮帮节目,给大家介绍刑事诉讼中的自首制度。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我是宛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检察官助理全玉伟,很高兴今天能再次做客电台,和大家探讨交流刑事诉讼中的自首制度。
我准备采用古今对比的方式,先让大家对自首制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这次选取的中国古代自首制度样本是《唐律疏议》。为什么是《唐律疏议》?因为它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巅峰之作,吸取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司法经验和律学成就,继承了以往历代律典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采取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对自首制度作了十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
(一)唐律中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首成立的前提须“犯罪未发”
唐律规定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只有“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才能“原其罪”。即自首必须在罪案未被发觉的情况下进行。
2.须向有管辖权的官府自首
唐律《斗讼律》规定:“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即罪犯自首必须向其所在地的非军事官府以词状陈诉,军府之官不得随便接受自首。
3.须向官府如实陈述其罪
自首须据实尽首,不得隐瞒遗漏。若自首不实、不彻底,则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4.须愿意接受法律的***罚
依据唐律规定,罪犯自首后须愿意接受***罚。罪犯遣人代首或者知道亲属代首或告发后,在官府追传而不亲自到案的,则不得以自首论。
(二)唐律对自首方式的规定
1.亲首或遣人代首。依唐律规定,罪犯应亲自到官府投案自首,陈述其罪。但是,罪犯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自首,其效力与自己亲首相同。
2.法定有相隐关系的人出首或告发。《名例律》规定:“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若依法得相容隐之人代首或告发的,则罪犯依自首论。
(三)自首后的法律后果
依据唐律规定,行为人自首后的法律后果有两种:(1)自首免罪。《名例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2)自首减刑。《名例律》规定:“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在唐代司法实践中,自首减刑的幅度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较大差异。
(四)唐律规定了自首但不减免刑罚的特殊情况
依据唐律规定,并非任何犯罪都适用自首制度。唐律还规定了自首也不减免刑罚的几类犯罪。《名例律》规定:“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即损伤人体、遗失官物或禁书等、犯罪后逃亡、奸良人、度关及私习天文等不在自首之列。
现行刑法第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了如下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为了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5月9日和2010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相比唐律,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自首适用于所有犯罪,没有《唐律》中的诸如“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若越度关及奸”等特别罪名的限制;第二,为了给予犯罪人更多的改过自新机会,现行刑法将自首时间大大延长,以一般自首为例,只要发生于归案之前即可。即犯罪之后,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不受《唐律》“事发逃亡”的适用限制,这充分体现了***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现代刑事政策;第三,现行刑法中的自首同样要求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为了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团伙和减少国家发现犯罪成本,法律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进行了较为宽容的解释。
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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