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被告某借款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判长问借款人:“你有没有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
借款人答:“没有。”
审判长问:“但是这上面的签名,是你的姓名,因此你是否申请鉴定?”
借款人答:“审判长!是否申请鉴定,你是不是应该问原告?你好像不应该问我。”

审判长:“被告!请正面回答问题。”
李大贺律师:“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谁(积极)主张谁举证,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消极主张无需举证。被告否认其向原告申请过借款,否认在涉案借款申请书上签过字,系消极主张,无需举证;原告主张被告向其申请过借款,主张涉案借款申请书上的签名系被告所为,属于积极主张,应当举证证明。故,要不要申请鉴定这个问题,应该是原告一方要考虑的问题,如果贵院认为有必要鉴定的话则可以自行委托鉴定——这也完全没问题,但确实与被告没有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就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申请书》、某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书、某银行取款凭证上的被告某某某三个字是被告本人所签或授权他人办理了该笔借款业务,而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发问提纲、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