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普通强奸而言,6种法定加重情节的强奸行为因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对被害人的危害性更大,于是法律就将这6种强奸行为进行升格量刑,即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档次进行量刑。
在办案过程中,我认为有一种强奸行为是最愚蠢的就是轮奸。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强奸(或奸淫)的行为。轮奸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最低刑都是10年以上,而且因为轮奸是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实行部分承担全部责任原则,一人既遂,全案既遂。
什么意思呢?我举个例子,比如甲、乙两人共谋强奸被害人杨某,甲先对杨某实施强奸,并且得逞,而乙因为自身生理原因并未得逞。事后甲乙两人被抓,这就是轮奸案件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情形,且这种情形还不少。在司法实践中,是怎么认定的呢?就是按照共同犯罪理论,一人既遂就全案既遂了。所以,本案中,乙的轮奸行为也认定为既遂。只是在量刑上有所区分,比如甲判11年,乙判10年。也就是说,哪怕乙实际上没有强奸到吗,但因为是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实行部分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则,一人既遂,全案既遂。这就是我所说的轮奸行为最愚蠢的原因所在。
这个时候,就有人出来问了,难道轮奸案件就没有未遂的情况了吗?当然是有的。轮奸案件分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所有人都既遂了;全案既遂;2、一人既遂,其他人未遂,全案既遂;3、所有人均未遂,则全案才未遂。所以,只有在所有人未遂的情况下,才是轮奸未遂,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在轮奸案件中,即使没有强奸到,也被认定被轮奸既遂。在没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法定刑为最低10年。大家说轮奸犯是不是最愚蠢的犯罪行为?你有什么想法可以在评论区留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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