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处罚标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罚)

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XX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甲)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初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甲、XX甲共同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1.甲最早于2015年1月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第13113593号商标,两上诉人的被诉侵权行为系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涉及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争议,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故一审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纠纷。2.甲所享有的第13113593号“特斯拉”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被上诉人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企图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指控上诉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二、“特斯拉”“TESLA”是塞尔维亚裔美籍科学家尼古拉·特斯拉的名字,早已是广为知晓的词汇,且已由不同主体在各个类别申请注册为商标,并非原告专用、独创的商标名称,缺乏显著性,不能因为特斯拉汽车后来形成知名度就无限制扩大其保护范围。三、两上诉人均未在原审被告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网站上发布招商、销售信息,与某公司没有任何商业上的交易行为,一审法院以某公司所在地作为案件管辖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或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或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X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斯拉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1.甲系于2021年3月受让取得第13113593号商标,但其在受让之前就已在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同时,其在啤酒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为“TESILA”,并非第13113593号商标。除啤酒商品外,上诉人还生产销售苏打酒产品,而苏打酒并非第1311359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啤酒不属于同一商品类别。故两上诉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并非对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两上诉人关于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规定,以及“特斯拉”“TESLA”不是被上诉人专用、原创的商标名称,其他公司在各个类别上注册了“特斯拉”“TESLA”等商标的主张,均系案件实体审理的内容,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畴。3.原审被告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糖酒网上为两上诉人发布涉案侵权产品的招商广告,使用涉案侵权商标,宣传帮助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为本案适格的被告。鉴于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商标法处罚标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罚)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当事人对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存在争议,尚需进行实体审查后才能确定本案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故在管辖异议阶段尚不能评判上述争议。至于被上诉人的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两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均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与本案管辖审查无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且被上诉人起诉指控原审被告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糖酒网上使用侵权商标,为两上诉人发布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信息,宣传、帮助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鉴于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的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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