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武宣县韦某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武宣县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对韦某决定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4000元后将其释放。约一年后,公安机关对韦某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18年12月,韦某向所在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该县公安局作出决定:退还韦某取保候审保证金4000元,驳回其他请求。韦某不服,申请复议。公安局《答复》予以维持。韦某仍不服,诉至法院。答辩人辩称,县局领导已批准同意退还韦某保证金;但未见韦某领取。
【分析】
根据取保候审有关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本案中,韦某并未构成犯罪,也不存在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情形,县公安局也未向韦某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该保证金应当于第二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予以退还。公安机关未向韦某退还保证金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经法院审理,判决:退还韦某取保候审保证金4000元,并向韦某支付该款利息。
【橙子提醒】根据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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