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世上最令人心寒之事不过于夫妻反目成仇、父子不合、兄弟姐妹怨恨仇视,最终老死不相往来。俗话说“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一个家庭内部的矛盾并不是一朝一夕便能形成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在离婚类型案案件中,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所谓清官难判家务事。故在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问题上,法院秉承这谨慎的态度进行。且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极其复杂且主观的过程,没办法用一个完全客观的标准去衡量,故需要结合夫妻婚姻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离婚原因、导致离婚问题能否解决、夫妻现有无修复关系可能等诸多条件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般而言,除非发生以上5种法定情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的,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甚至是第二次、第三次以此为由提起诉讼也不准予离婚,因此我们可以参考相关案例来把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度。
一、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诉讼中判决离婚。
2003年12月26日,路某与陶某按照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1月19日领取结婚证。并相继孕育儿子陶某甲、陶某乙、女儿陶某丙。
原告路某以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路某坚决要求离婚,且被告陶某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鉴于被告陶某同意离婚,以及原告路某坚决离婚的态度,可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
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冀0430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路某与被告陶某离婚。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原告路某系第一次起诉离婚(案号“民初”的为一审案件),且分居不满二年,经法院调查也未发现上述法条列举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但由于被告陶某同意离婚,原、被告均认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二、家庭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庄某(女)与孙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庄某遂外出打工。2009年、2012年庄某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庄某认为自己长期一人在外打工,孙某对自己不闻不问,双方冷淡疏远,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已逾二十年,且育有二子,本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有效沟通,长期互不关心、互相漠视,双方虽未有肢体冲突,却精神上相互伤害,消磨了彼此感情,逐渐冷淡疏远,造成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虽经多次劝解,但夫妻关系一直未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案例中可以发现,家庭冷暴力也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法院在审理家庭冷暴力致使离婚的情形应当考虑判决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不应以损害结果论,还需结合家庭暴力的次数、程度、以及平时夫妻双方感情如何等因素来综合考量是否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程度。
2007年1月,原告石某和被告孙某举行婚礼;2009年3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三个子女,但是夫妻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孙某经常对原告石某进行殴打。2013年7月3日,双方协议离婚。后在被告孙某赔礼道歉情况下,原告石某考虑孩子尚小,于同年12月25日复婚。2014年8月,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再次吵打后,原告石某回娘家生活。同年9月23日,被告孙某要求原告回家,在原告不同意情况下,被告孙某便殴打原告。原告父亲得知赶到现场时,与被告孙某互打起来。2014年9月2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于同年10月31日撤诉。2015年6月26日,被告再次因琐事殴打原告,原告遂回娘家生活至今。6月30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法院在审理中调解不成,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现实生活中,家暴受害方常以遭受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家庭暴力势必会造成受害人一定的伤害结果,但如果仅以伤害结果来认定实施家庭暴力,则有失偏颇,所以需要结合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家庭暴力的次数、程度、以及平时夫妻双方感情如何等因素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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