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的法律规定)

★国际文件★

《儿童权利公约》

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

主要提出了保护儿童和改善生活的10点方案,即各国政治首脑对儿童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以及对他们的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的承诺。主要内容包括:推动尽早批准和执行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保证儿童的生存、卫生和教育以及保护他们免受暴力和剥削等方面的最低标准;促进世界各国采取全国范围和国际性的行动,以增进儿童健康;努力使每一个儿童免受饥饿、营养不良和饥荒;做好儿童的养育和照料工作;制订减少文盲、提供教育和就业机会的方案;改善生活在特殊困难环境中的儿童的命运;保护儿童免遭战争之灾祸;保护环境以使所有儿童享有一个更为安全和健康的未来;向贫穷发起全球性的进攻,促进儿童福利等。

《北京宣言》

列举了以下指导原则和策略:寻求广泛合作支持全球儿童运动;用业已实现的儿童权利的情况来监测和评估所取得的成果;把儿童福祉置于国家规划的中心;促进和保护所有儿童的最大利益等等。

《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

根据联合国大会1985年国际青年年的规定,青年所指年龄段为15~24周岁。联合国在1995年召开的世界青年问题特别会议上为了解决新千年所面对的世界青年问题,制定到2000年及其以后的世界青年政策而审议通过的一份重要文件。包括教育问题、就业、饥饿与贫穷、健康、环境、药物滥用、少年犯罪、闲暇活动、女孩和青年妇女、青年充分和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和决策等十个方面。

★国际青少年法律与权益保护国际标准★

最大利益原则

无歧视原则

特殊保护原则

尊重儿童原则

★我国青少年法律特别保护制度★

宪法

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培养青少年与儿童全面发展;第四十九条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父母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义务,禁止虐待儿童。

民事法方面

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民事责任的承担、人身权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1985年的《继承法》有关于胎儿预留份、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者的特留份的规定;1991年《收养法》(1998年11月修正)规定了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及限制以及收养程序、效力、解除、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被收养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正)规定了青年婚姻自由,家庭成员间禁止虐待、遗弃以及家庭暴力的处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相关考虑等内容。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不少内容就和青少年有关。

1.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龄标准的调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同时,法律对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监护人及社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一个9岁大的孩子如果在学校受伤,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民法总则实施后,法院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调低的规定,适用与此前不同的举证规则。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年龄标准有所调整,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标准并没有变化。)

2.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此外,民法总则还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民法总则还丰富了监护形式,即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外,又增加明确了“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委托监护”等情形;除固定监护人外,还新增了临时监护人。上述规定不仅完善了监护制度内容,更突出了对青少年个人意愿的尊重,大大加强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

3.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仍可追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充分听取社会呼声,对性侵案件诉讼时效做了更为特殊的规定,即其诉讼时效的计算自受害人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而一般则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过,需要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性侵案件维权要注意及时性及证据意识。不应形成对上述规定的误解,即性侵案件发生后非要拖到受害者成年后才可维权。人身损害案件容易受时过境迁影响,易导致证据灭失;性侵更因其“一对一”隐蔽发案的特征,主观言词、间接证据多,客观、直接的证据较少或难以提取,更需要受害者及时固定收集证据并尽快提出控告,从而避免因证据不足让不法分子逃脱法律责任。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的法律规定)

刑法方面

总则中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量刑原则、不适用死刑等的规定;分则中确立了一些专门或主要有利于青少年及儿童保护的罪名,主要包括性犯罪类、淫秽物品犯罪类以及拐卖儿童犯罪类、家庭虐待或遗弃犯罪类。

A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

B定罪方面,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满14周岁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犯罪主体。可见犯上述8种罪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这两类未成年人定罪等同成年人,但在量刑上体现了一定的从宽政策(中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政法方面

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正)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有关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理的原则以及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处罚规定。监狱、劳教等方面有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94年《监狱法》、1993年《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养办法》等法律、法规。文化教育方面有1986年《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1989年《幼儿园管理条例》、1993年《教师法》、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教育法》、1996年《职业教育法》等。体育卫生方面有1994年《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1995年《体育法》等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程序法方面

1979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等。

社会保障、劳动及其他综合立法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1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4年《劳动法》、1994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青少年保护的立法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关乎青少年生存、发展的各个方面。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两项专门立法——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与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法律特别保护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具有里程碑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与大部分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基本结构相似,主体包括四部分:一是第一章总则,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等;二是第二、三、四章分别规定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并把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成长的阶段与环境概括为三个方面,进而规定各方面的义务。这样从宏观上看对青少年的保护已较全面;三是第五章司法保护,就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继承、离婚等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规定司法机关应承担的义务;四是第六章,法律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44)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