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作阅卷笔录时,辩护律师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阅卷笔录建议制作成规范的法律文书,包括封面、目录、正文;
第二,阅卷笔录需要制作页码,以方便律师(包括检察官、法官)翻阅、查找;
第三,摘录每一份证据时,需要标注证据名称以及该证据的附属信息。比如:摘录讯问笔录正文内容时,需要同时标注该份笔录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员等。
此外,还需标注该份证据位于第几卷多少页等,方便后期审阅。
第四,摘录证据时,内容需与卷宗原文保持一致。
律师在阅卷时,除了按照前述四步工作法进行阅卷外,在阅卷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七点:
阅卷时,辩护律师自然会关注篇幅更多、与案件事实关联性更大的实质性证据材料,如:供述、证言、鉴定意见等。
但一些程序性材料,例如传唤证、报案材料等等,同样需要重点审查,其隐含的细节有时会给律师新的发现。
对于卷宗内实质性证据的审查,不仅是证据内容本身的审查,还需注意该证据反映的程序性问题。
以讯问笔录为例,其主要内容是讯问人、犯罪嫌疑人关于案情的问答。而在讯问笔录首页,均记载了讯问人员、地点、时间等信息,通过对比、审核这些信息,辩护律师可以判断办案机关的讯问程序是否合法。
刑事案件中的程序性材料,反映的是案件侦办的连续性行为,这些程序性材料,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相互之间往往存在联系。
阅卷时,单一审查某一证据不一定能发现问题,但将不同的证据材料放在一起审核,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特别是一些不同阶段产生的、具有某些联系的材料。
例如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等,这类材料的形成时间具有先后顺序,需集中比对、审查才能发现问题。
有些证据的搜集、提取,往往有其相应的、复杂的程序性规定。比如:电子数据。
辩护律师在阅卷时,需要先熟悉程序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然后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去一一审查某些特殊证据的相关材料,才能发现问题。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侦查或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也会提出认定当事人构成某罪的理由。
辩护律师在进行阅卷前的第一步工作时,就应对照相应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的指控理由进行分析,并确定当事人所涉罪名的若干关键词。
比如:故意、组织、明知、伙同……
在阅卷时,就可以根据确定的关键词,去对照审查卷宗中相应的证据材料,即能提高阅卷效率,也能更好地发现卷宗中的重点问题。
我们办理了大量复杂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人员众多,相应的证据材料的种类、数量也非常繁杂。
在审阅这类案件卷宗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涉案人员、案件发展过程、案件重点环节等,对证据进行分组,而后进行综合比对。分组摘录对比,可以将复杂的阅卷工作拆分细化,降低阅卷难度,提高阅卷效率。
刑事案件中,控方负有举证义务,其证据自然是围绕其指控内容而展开的。
辩护律师阅卷时,除了审查证据材料,是否能达到控方证明目的外,还需要跳出控方指控思维,不能局限于控方的指控目的审查证据。
应当以辩护人的立场,全面审查证据,以期发现证据中可能存在的,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从而在控方证据中寻找突破口,达到推翻或削弱指控的目的。
刑事案件阅卷,是辩护工作中一项繁琐的工作,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阅卷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之后的辩护方向、辩护思路、辩护意见的形成,可以说至关重要。
以上关于阅卷的意见,是根据我们办案经验进行的总结,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共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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