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offer后又决定不录用怎么赔偿(公司取消offer赔偿标准)

引言:某劳动者在职期间求职某新公司,在收到新公司人事的入职通知及安排后,从原用人单位离职。但劳动者在等待入职期间,突然被新公司告知无名额,拒绝录用,此时,劳动者是否可以对新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新公司赔偿损失?广州地区的一个同类判例可供参考。

参考案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01民终4394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104民初39222号

一、基本案情

S某在职期间,向C公司求职。

2020年7月6日,C公司人事Z某通过微信告知S某可以准备辞职事宜,双方还就入职时间(2020年8月3日)、工资构成及数额、年终奖数额和试用期进行了沟通。同日下午,C公司人事Z某向S某发送了《新员工入职通知(S某)》《***人员信息采集卡》《员工个人信息表》;

S某收到C公司的入职通知后,迅速办理了原公司的离职手续,此后一直耐心等待新公司的入职安排。但直到入职时间届至时,C公司也没有通知其入职,而是突然告知,因公司无编制名额,无法录用S某。

S某认为,自己是基于C公司的承诺和入职通知才从原公司离职,C公司却在通知S某入职后以集团没有名额为由反悔,不仅使得S某失去了原来的工作、错失了新的工作机会,而且耽误了S某寻找新工作,由此造成的S某失去工资收入的损失以及为入职C公司处支出的交通费等实际损失,C公司应当赔偿,并先后提起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进行维权。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一)仲裁

2020年8月24日,S某作为申请人,列C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S某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了一审起诉。

(二)一审

S某一审诉求:

发了offer后又决定不录用怎么赔偿(公司取消offer赔偿标准)

被告按原告原工资(年限)N+1(3个月,原告工作2年,平均工资12300元/月)计付经济补偿金36900元及误工费1000元合计37900元赔偿给原告。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S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双方处于订立劳动合同磋商阶段,并未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在原告提供的2020年7月10日微信联系记录中也有被告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聘用入职等仍在办理请示手续,建议原告暂缓从原工作单位离职,但原告并未及时处理;且原告提交的入职通知未有被告签章,不足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S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上诉。

(三)二审

S某上诉请求:C公司向S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6900元、误工费1000元。

二审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9222号民事判决;

二、广州市C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赔偿S某20000元;

三、驳回S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在双方磋商订立劳动合同阶段,C公司有无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标准的问题

本案事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从S某与Z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6日Z某主动要求S某从原单位离职,并告知S某的入职时间、年薪、试用期、是否需要考勤等,并向S某发送了《新员工入职通知(S某)》《***人员信息采集卡》《员工个人信息表》等入职材料。Z某作为C公司的人事,其上述行为足以令人相信C公司决定聘用S某,S某基于上述事实,于同日向原公司申请离职,但C公司最终因自身原因未与S某建立劳动关系,故本院认为C公司与S某磋商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存在过错,导致S某从原单位离职,但又未入职C公司,给S某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S某的损失认定问题。S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本院结合S某从原用人单位离职的时间、选择入职C公司的原因、S某在原用人单位的工资情况、后入职新用人单位的时间、工资情况等因素,酌定S某的损失为20000元

三、简要分析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在收到入职通知书后,又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可以诉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注: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一审均败诉,二审虽然胜诉,但法院适用的却是《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本案更接近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劳动者其实可以考虑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57)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